什么情况下不能作为出口押汇?
书籍:会计师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149页(446字)
由于出口押汇是出口商(卖方)发货后以提货单据作抵押,向银行融通资金的行为,这实质上具有贴现性质,故银行为保证安全快速收回外汇,必须对收到的出口押汇申请书和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进行认真审查,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作为出口押汇:
(1)单证之间和单单之间不相符;
(2)来证有限制其它行议付的条款;
(3)开证行或付款行所在地、货运目的地属于局势动乱紧张地区或正在发生战争的国家和地区;
(4)付款人所在地外汇短缺、管制特严或发生金融危机,收汇无把握者;
(5)索汇路线迂回曲折,影响安全及时收汇;
(6)开证行偿付行作为恶劣,挑剔多且资信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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