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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运输企业未完航次收入如何进行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162页(448字)

远洋运输企业经营国际航线一般按船舶已完成的航次统计运输生产量、计算运输成本。为了保证收入、成本和生产量三者的计算口径一致,运输收入的核算也应按完成的航次来反映。未完航次收入是指船舶航次尚未结束,预计在航次结束时,可以实现的运输收入。这种未完航次收入,有的已经收款,有的尚未收款,已收款的部分实际上是一种预收帐款。因此,新的《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远洋运输企业未完航次预收的收入,应先通过“预收帐款”科目核算,待航次结束时,再结转为运输收入,即编写借记“预收帐款”科目,贷记“运输收入”的会计分录。月末,“预收帐款”科目余额反映未完航次收入。原制度规定,远洋运输企业在日常核算中所发生的运输收入,包括已完和未完航次收入,都记入“运输收入”科目贷方反映,月终将已完航次收入转入“利润”科目,即借记:“运输收入”科目,贷记“利润”科目。期末未完航次收入则保留在“运输收入”帐户内,帐户余额不予结转。这种处理方法不如新制度规定的处理方法清楚,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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