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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财务制度对外经企业外汇留成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213页(451字)

新制度对外经企业的外汇留成作了三点规定:(1)“企业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和在境内承包国际招标项目所得外汇净收入,从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的下一个财政年度起,5年内全额留用。5年期满后20%的外汇额度上交国家。”这一规定对“5年内全额留用”的时间起点作了调整,即将原制度中的“从企业批准成立之日起”改为“从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的下一个财政年度起”,作这样的调整主要是为了与财政年度、免税的优惠政策相一致,便于同时考核企业的经营成果(人民币和外汇),鼓励企业开展外经业务和多创汇,增强企业发展后劲。5年期满后,境外业务的外汇净收入实行外汇额度二、八分成,即20%的外汇额度上交国家,80%留给企业。(2)“企业在境内承揽其他业务所得外汇净收入,40%的外汇额度上交国家”。(3)“企业承包工程带动机电产品及其零配件出口所得外汇,按出口收汇金额的全额留用;出口一般物资所得外汇,20%的外汇额度上交国家。”外汇留成制度体现了国家与企业在外汇分配方面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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