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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哪些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399页(489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件》及其施行细则,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八人;(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人民币),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其它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经营范围;(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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