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422页(207字)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是对从事工商各业经营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个税种。该税1986年公布施行,它采用十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加征10%至40%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