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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应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450页(672字)

(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货物的品名或品类一定要写全称、写具体,不能写简称,以免产生误解、发生纠纷。(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数量应准确并使用标准的计量单位;货物的质量应使用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没有的,可由双方约定,货物的包装一般由存货方负责,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标准规定执行,没有的,可由双方议定。(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应根据货物的特点,数量规定验收的内容、标准及方法。验收期限,可按国家法律规定的期限执行,也可双方约定。(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货物的种类不同,所需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也不尽相同。因此要在此条款中具体明确。(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此条款要完备,以便明确相互的责任。(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应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无国家、专业标准规定的,双方应在合同中议定。(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计费项目包括:保管费、转仓费、出入库装卸搬运费,车皮、站台、专用线占用、包装整理、商品养护等费用。此外还应明确各种费用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地点、开户行、帐号等。(8)责任划分和违约的处理。从货物入库、货物验收、保管、包装、货物出库五方面明确双方的责任。(9)合同的有效期限。即货物的保管期限,超过有效期限,保管方不承担保管责任。(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建设和答复,必须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11)争议的解决方式。可选择到仲载机构申请仲裁或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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