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454页(228字)
是确定租赁企业租金的方法之一。使用此方法,即在企业资产清查评估的基础上,根据评估后资产的价值测算出企业实际的资产利润率,再根据测定的资产利润率确定基数租金。承租经营者完成了基数租金,可得基本收入;超额完成了基数租金,可按资产利润率的提高幅度按一定比例增加收入。如果只达到了合同规定的有形资产租金额,而未能完成无形资产租金额的,不能提取收入;如果连有形资产租金额也未达到时,未交足部分由个人抵押的财产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