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地方水政体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2页(515字)

根据加拿大《水法》规定,各省有权设立管理机构,并通过地方立法对所设立机构的职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此,联邦内的阿尔伯达省、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尼托巴省、安大略省、魁北克省、萨斯喀彻温省等主要省都依法建立了配套、精干有序的各类水资源管理机构。如安大略省的水管理机构包括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和食品部、财政经济和地方政府间的事务部、安大略水电动力委员会、工业和旅游部以及卫生部:(1)环境部下设水资源局、供水和污染控制局以及空气和陆地污染控制局。其中,水资源局负责调查水资源的规模,检测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天然质量,提供水污染调查报告,研究流域水文,改善流域水质及城市和特殊工业的排水条件。供水和污染控制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各种水标准和条例,控制饮用水的供应,发展、修建和运用供排水工程。空气和陆地污染控制局负责管理水处理设备,以及固体、液体废物的收集与处理。(2)自然资源部,该部负责管理、保护国家的土地和水域,以及土地、水、森林、类等自然资源的利用,并使土地、水和矿业资源的利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小程度。该部主要部门有:鱼和野生动物局、公园局、土地局、自然保护管理机构分局和矿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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