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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联营企业的征税是怎样规定的?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463页(673字)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经济联合组织不要重复征税。凡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内部各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协作产品,不缴纳产品税;对外销售的产品缴纳产品税,税率要按联合前各单位缴纳的税额占对外销售额的比例换算确定。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的产品,除烟、酒、化妆品等高税率产品外,可以实现增值税。增值税征收办法,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税务局有关部门制定,报财政部税务局备案。没有条件实行增殖税的协作产品,按税务总局制订的减免税的规定执行。采取补偿贸易方式,由对方提供资金、设备,以新增产品分期偿还投资的,应当在交付产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就地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资源税。经济联合组织及参加各种形式联合的企业,应在当地依法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然后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由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分配利润,在各自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全民所有制企业从联合中所分得的利润,免缴调节税,这些企业的原有利润,应继续缴纳调节税。企业和单位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进行投资分得的利润,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五年。参与投资的企业和单位,从联合中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可免征所得税。联合集资办电(柴油发电除外),其新增的售电量定期减免产品税。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减免的税款,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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