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执行监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277页(1462字)
第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
(四)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拨付预算资金以及退库的情况;
(五)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情况;
(六)预算收入和支出的依法管理情况;
(七)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审查监督。
省人民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确需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时向省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情况;省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自治州、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使用预算超收收入的审查监督办法,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各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预算资金的调减,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中,应当每半年将上级人民政府追加、追减的各项专款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报送财政预算收支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的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中,应当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内容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提交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社会保障基金等重点资金收支执行情况,有关经济、财政、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及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监督中,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前,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度同期安排用于各部门正常运转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必需的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