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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租船合同时主要应注意哪些问题?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652页(555字)

为使租船合同和进出口合同相衔接,保证进出口装运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应注意下列几方面的问题:(1)船期,即船舶到达装货港受载的日期,租船合同中一般规定为连续期限若干天,租船人应于此期限之前做好装船的一切准备。(2)装货港和卸货港,如果装卸港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且租方有任意选择权,则船方可以增收运费和其它额外费用。(3)租船合同应对装运货物的种类、包装和数量做明确的规定,一般对装般数量规定一定幅度的伸缩性,在此限度内双方可以做相应的调整。(4)租船合同对装卸条件即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应做明确规定,一般有四种装卸条件:船方不负担装卸货费用;船方不负担装货费用;船方负担卸货费用;船方不负担装卸货费用。(5)租船合同也应规定运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广泛采用的运费计算方式有3种:按卸货吨数计算、按装船吨数计算、按包价计算,支付方式有预付、到付及部分预付部分到付等几种方式。(6)租船合同应明确指出装卸期限及延滞费和速遣费。一般通过下面几种方式规定装卸期限;规定装卸货物的定额标准、规定固定的装卸天数及按港口习惯快速装卸。如果租船人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提前完成装卸任务,则可获得“速遣费”,如果未能按期完成装卸任务,则要向船方支付“滞期费”,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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