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总督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49页(1132字)
英国驻香港总督,是香港政府的首脑,英国女皇在香港的代表。总督经英国务大臣提名,由英女皇任命。任期由女皇决定,一般为5年,最长者达10年,至今已有27任总督。总督握有指导香港政治、行政、立法的最高权力,且兼任驻港英军总司令。总督的职权由《英皇制诰》、《皇室训令》及《殖民地条例》等规定,实行高度集中的港督独裁体制:总督为香港制订治安、管理的法律,所有在香港实行的政策决定,均需经过总督,或通过行政局以总督名义批准;立法局通过任何条例均需总督最后批准方可成为法律;总督通过布政司向各部门负责人传达有关政策和行政的重要指示;总督有任命政府官员的权力,经公务员铨叙委员会建议,委任文职人员;布政司、财政司、律政司的高级官吏由总督决定,报英国务大臣批准;除高级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法官外,总督有权向任何官员下令停职、免职或给予纪律处分;组织行政局和立法局,委任该两局委员,并为两局当然主席;总督有赦免特权,可准许无条件或有条件赦免罪犯,有对罪犯减罪、减罚的权力。作为驻港英军总司令,有权得到一切文武官员的“服从、援助和帮助”。
总督权力运作采取上下结合的方式,以自上而下的指令为主,自下而上的咨询为辅。1.总督利用智囊机构行政局咨询决策,下属意见是否形成法律由总督决定;立法局在总督主持下,对形成的法律草案再讨论,“三读”通过,由总督签署,正式生效。2.总督有一批高级政务官为左右手,掌管各局,辅助执政。3.总督用委任制吸纳社会精英建立庞大的咨询、管理网络。太平绅士、工商巨贾、工会领袖、主教神父、社会工作者等充当官民沟通的桥梁。
总督权力受如下方面制约:1.受英府领导、监督、控制。人事任免、政策审批、立法撤法、外交防务等,英府都可通过各种渠道对总督实行监控。2.英国务大臣、总督、立法行政两局等三者间形成巧妙的制衡关系,任何两者协同一致,都可取代第三者意见,一百多年来,有两任总督因滥用职权被迫提前辞职。3.按英国惯例或前任惯例这种不成文法行事,对总督权力也是一种制约。4.总督受公务员制度的有力制约。因为总督虽为香港最高行政首长,但在英国仍是一名公务员。按英文官制度惯例,他只能一人赴港工作,不得带亲随跟班。他虽然可利用权力影响下属的调动、提升,但不是他一人说了算,主要靠法治。5.香港舆论自由,只要非煽动叛乱或刑事诽谤,可批评社会任何现象;只要不触犯非法集会、禁止暴动条例,市民可联合反对政府某些政策,请愿、抗议等形式给总督以压力,起到监督作用。总督任期5年,可以连任,自1843年6月以来,共有28任总督。现任总督彭定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