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44页(780字)
立法局是香港总督按照英国皇室有关宪法性文件所建立的香港地区官方立法机构。1843年与行政局同时成立。立法局的主要任务是:制定法律,审查、辩论政府的财政预算案,检查政府的政策,控制当局的开支,向当局特别是总督提出有关政策性意见。立法局成员由官守议员和非官守议员组成。官守议员包括5名当然官守议员:港督、布政司、律政司、民政司和财政司以及不超过22名的官守议员和27名非官守议员。官守议员在香港担任政府职位期内,一般都继续委任。官守议员和委任议员均由总督委任,但须获得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的批准。非官守议员一般任期4年,可续任一期。以前官守议员和非官守议员都由港督委任,但是由于近年来推行政制改革,官守议员和非官守议员人数减少,而民选非官守议员增多。自1976年开始,惯例是在立法局中保留若干席位空缺,以便使非官守议员人数总的说来成为多数,也就更能代表人民的利益。港督是立法局的当然主席,该局会议记录要呈送英外交及联邦事务部。在正常情况下,立法局每三年举行一次选举。总督有权解散立法局。立法局被解散时,所有民选议员亦要退出席位,并在三个月内另行选举。法案经立法局通过后,必须获总督同意,才能成为法律。在讨论有争议的法案时,总督除了以当然议员可以投一票外,但在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时,总督可以再投决定性的一票。官守议员表决任何动议时,除注明可“随意表决”的事项外,必须同政府的立场一致。立法局每周举行一次会议,每年8、9月休会,会议采用中、英文双语制。立法局除制定法例外,每年立法会议期间还有两次辩论会。每年3月讨论、审核开支预算,10月讨论总督施政方针。非官守议员可就政府负责处理的公众事务,向政府提出质询和要求政府采取行动。由于总督有否决权和决定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立法局和行政局一样,只是总督的一个咨询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