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务申诉专员公署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47页(570字)
专门负责调查和处理香港政府部门被怀疑有缺乏效率、行政失当、滥用职权或处理程序不合理等行为投诉的独立机构。该公署由香港政府提供经费。但不隶属政府部门。该公署成立于1989年2月。1986年3月,香港政府发表《投诉有门》的咨询文件,征求市民对投诉途径的意见。1988年7月通过《行政事务申诉专员条例1988》,并据此设立该公署。1989年3月1日起开展工作和接受投诉。市民如对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行为、建议和失职有所不满,均可提出投诉。投诉交由一位非担任公职的独立人士进行调查并作出报告。行政事务申诉专员可调查市民对政府所有部门及医院管理局行政失当的投诉。但为了使专员能够廉洁奉公,调查客观公正,《行政事务申诉专员条例1988》对专员的权力范围作出两种限制:一是不能受理警务处和廉政公署的投诉,以免与有关投诉警务处和廉政公署的机构职责重叠;二是不能受理从政府机构独立出来的有关部门的投诉。当市民对政府部门或以其名义进行而被认为处理不当的行为向立法局非官守议员投诉后,议员办事处负责将投诉转呈申诉专员公署。该公署在确认投诉个案属于受理责职范围内,便可展开独立调查,调查以秘密方式进行,大律师和律师无权过问,专员将调查结果及时交给投诉人及被投诉部门的首长或总督。对于属实的投诉,专员会提出改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