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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72页(1183字)

1974年2月15日颁布实行。这是一项为设立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而制定实施的重要法规。正如《条例》前言所称:本条例旨在规定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之设立及对有关事项加以规定。《条例》共18条,包括廉政公署之设立、人员委任、经费、职责范围、执行程序等内容。《条例》第2条对若干名词释义作了专门规定。“廉政公署”指根据本条例第3条规定设立之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廉政专员”指根据本条例第5条规定委任之总督特派廉政专员,以及根据本条例第6条规定委任之副廉政专员;“政府雇员”指在政府辖下担任永久性或临时性受薪职位之人员;“人员”指根据本条例第8条委任之廉政公署人员“公共机构”指香港政府、行政局、立法局、市政局和由总督或总督会同行政局或其他代表所委托之各类委员会或其他机构,不论其为受酬或不受酬者,以及任何列名于《防止贿赂条例》附表内之各类委员会或其他机构;“公共机构雇员”指公共机构任何雇员或成员,不论其为临时性或永久性、受酬或不受酬者,惟仅持有列为公共机构之公司股份,并不构成持有人为公共机构雇员。人员的委任,《条例》第5条规定,总督得委任廉政专员1人,按照总督之命令,负责指挥及管理廉政公署,并受总督管辖;除总督外,廉政专员不受任何人士之指挥与管辖;廉政专员由总督按照其认为适当之条件委任;廉政专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执行香港政府辖下其他受薪职位之职务。《条例》第6、7条规定,总督得按照其认为适当之条件委任副廉政专员1人;如专员之职位出缺或在专员离职期间,除总督另有指示外,副专员将署理专员之职;如专员及副专员同时缺勤,总督得委任另一人于缺勤期间署理专员之职。《条例》第8条规定,廉政专员得委任总督认为需要之人员,以协助其执行本条例所规定之职务。在《条例》中对人员的雇用条件及解雇等也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关于廉政公署的经费,《条例》第4条规定由香港政府一般收入支付。从以上可以看出,廉政公署的职责、权力和独立性,并且在条例中对执行程序还有若干特别的规定,如第10条第1款规定,获廉政专员授权代其执行职务之人员,如有理由怀疑某人触犯本条例或《防止贿赂条例》或《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或身为政府雇员因滥用职权而犯勒索罪名者,可毋须拘捕、令而将其拘捕。其他如搜查、检押、违例处罚等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关于廉政专员的职责与权力,《条例》第12、13条作了详细规定,他代表总督负责执行接受及考虑指控贪污行为之举报并在其认为可行的范围内予以调查等事项,且有权以书面授权廉政公署任何人员进行各项查询式调查,有权进入任何政府楼宇及要求任何政府雇员或公共机构雇员答复与其职责有关的问题,并可要求出示任何与职责有关之内部通令、指示、办公手册或训令等,而且任何人士如抗拒或妨碍公署人员执行职责者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罚款1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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