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程序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94页(548字)
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①主控人,即代表香港政府向法院提出控诉者,通常为律政司的检察官;②被控人,即刑事案件中被控告犯有某种罪行者;③证人,即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目击者或知情人;④陪审团和法官。刑事预备程序是指庭审前的所有程序,如以传唤或逮捕的方式将被控人带到法官面前或带上法庭、决定审判方式、保释适用以及施以法律帮助等。刑事审判程序是指严重罪行(可控诉刑事犯罪)经过预审后的正式审判程序,大致要经过传讯被告人、答辩、召集陪审团、要求回避、听证与辩论以及合议宣判等过程。被告对裁判司法庭判决不服的,可在7天之内申请复审。复审中,法官可以重新开庭。如果被告对复审结果仍然不服,可以在判决后的10天内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高等法院的法官对上诉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无权再向最高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判决的案件,被告向最高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上诉法庭受理后,由法官2~3人会审,一般是首席法官主持。如果在最高法院上诉法庭得不到满意的解决,可以到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去上诉,但须经该委员会的批准。因为该委员会并不轻易批准,且通常只限于受理死刑案件的上诉,所以,被告很少行使这项权利。在香港的司法运作中,最高法院上诉法庭的判决是事实上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