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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99页(532字)

在香港,合同通常被称为合约,按法学家的定义,合约是一项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因此,不是所有协议都是合约。迄今为止,香港尚无合同的成文法,合同法几乎全部由判例组成,即关于合同的法律制度全部蕴含在港英的案例汇编中。合同的生效,必须具备下述条件:存在约因;有建立法律关系的意愿;订约人有订约能力;合约条件明确;符合法定形式。有效的合约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①因不确词态,受害一方废约;②依约终止;③因一方悔约而另一方接受悔约;④因天约而终止。香港合同法将违约与悔约区分开来,认为悔约是悔约者不愿履行合约,而违约则是违约者意图履行合约,只因力不从心而未能履行。按一般原则,凡没有完全依合约履行,均属违约,违约一方因自己没有践约而不能要求对方践约。除可以导致合约上权益的丧失以外,违约的一方还可能要负赔偿责任。赔偿数目的计算,如果没有准确的数学方程式,则可由法庭进行合理评估,使受害一方得到合理补偿。如果合约一方因另一方违约而招致第三人索赔,合约一方可向违约方追回所垫付给第三人的赔偿。但要求赔偿损失一方必须就交易可得利益负举证责任。法庭处理违约事项,除可判赔偿损失外,在合理和可行情况之下,还可颁发强制令,迫使违约一方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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