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宗教学的研究方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58页(1140字)
在我国一些宗教学学术会议上,学者们也对研究方法进行了探讨。有些研究者对近代世界宗教学研究的主要方法作了比较,认为下列三种方法是具有代表性的:
1.宗教人类学和宗教历史学方法 运用这种方法的学者一般是根据人类历史上的制度化宗教的情况,着重于以宗教信仰的对象(神和神性物)为中心来规定宗教的本质和定义。这些学者往往认为:正是人们对无限存在物的认识和追求才产生了宗教意识,因此宗教就是对某种无限存在物的信仰;宗教是对于精灵实体的信仰;宗教是对超自然和超人间权威力量讨好并祈求和解的一种手段。总之,把宗教规定为信仰和崇拜神灵的体系。
2.宗教心理学方法 运用这种方法的学者,一般着眼于宗教信仰者个人内心世界对神或神性物的主观感受和内在体验,即从心理学角度来分析宗教信仰问题。这种方法大致得出如下结论:个人的宗教体验是宗教的基础和本质,是宗教中最先起、最根本的因素;宗教就是个人对神圣对象的感情和体验。
3.宗教社会学方法 运用这种方法的学者往往以社会为中心来研究宗教,把宗教对于社会生活的影响和作用视为宗教的核心和基础。他们认为一切宗教活动、神学信条、宗教团体和宗教制度,都是由社会需要所决定,为维护社会的一体化而产生。宗教的功能在于减轻人生的不幸和痛苦,宗教是人们获得最高幸福的手段。
有些学者在讨论中指出,上述三种研究方法从各自的角度揭示了宗教的某些特征,但它们都缺乏适用于一切宗教的普遍有效性。第二种和第三种方法的限本缺陷在于仅从现象形态上而不是从本质上来评价宗教,因而对宗教作出的规定不能涵盖本类事物在现象形态上的多样性,从而失去普遍的适用性。例如,假若把主观性的宗教体验视为宗教的本质,那末,最标准的宗教只剩下了极少数神秘主义教派。又如,在宗教研究中注重宗教的社会功能,是有益的,我们可以通过它来认识和揭露宗教的本质,却不能用宗教的社会功能来代替宗教的本质。因为能够发挥此种功能者不只是宗教这一现象,其它一些社会文化现象亦可发挥同样的作用。
看来,把宗教确定为信仰和崇拜神的体系,就其总体而言是正确的。当然仅仅指出宗教是信仰和崇拜超自然超人间力量的体系是不够的,这里还需要进一步揭示此种力量为什么能成为人们信仰和崇拜的对象,它们又如何表现于人们的宗教观念之中,从而把宗教与其它意识形态区别开来。进一步结合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和各个民族所处的环境来探讨这些问题,是我国宗教学研究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