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其他问题的研究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97页(523字)

(1)主体制度。除公民和法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外,有些人主张,可以规定合伙组织为民事主体,有人提出可赋予农户以主体资格。(2)法人制度。通过探讨,已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建立法人制度是必要的并对法人条件、法人内部的责任制度、法人的设立程序等进行了探讨。(3)物权制度。有些人认为,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已经出现了许多所有权以外的属于物权性质的权利,例如国营企业的财产权,农村合作经济中和城镇小型企业中的承包权,以及地上权、地役权、相邻权等,我国民法中应该规定物权制度,以反应实际情况。(4)合同制度。有些人认为,除已颁布的经济合同法外,我国民法中还要有合同通则的规定。对于经济合同法是属于民法还是属于经济法,或者是兼有民法和经济法两种性质的问题,争论较多。(5)关于“债”的概念。有人认为我国民法中可以摒弃债的概念而单纯使用合同的概念。多数人不同意这种意见,认为除合同关系可产生债以外,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也会产生债,不使用债的概念不妥。(6)时效制度。有人主张我国民法除规定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外,还应规定取得时效(占有时效)制度。此外,对代理制度、企业破产制度等问题也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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