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101页(740字)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各种刑诉法论着的提法很不一致。张子培主编的《刑事诉讼法教程》(群众出版社,1982年)列举了10项基本原则:(1)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2)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4)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5)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6)诉讼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7)审判公开;(8)辩护制;(9)陪审制;(10)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中央政法干校刑法、刑事诉讼法教研室编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讲义》(群众出版社,1981年)则列举了9项基本原则和5项基本制度。其特点是将在诉讼活动各个阶段均起指导作用的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而将在审判阶段才得到运用的两审终审,公开审判、辩护、陪审、回避等列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在讨论中、吴磊认为,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应当是贯穿在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第二,指导着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时查明犯罪事实,依法正确处理案件(《对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问题的初步研究》,《诉讼法论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5年)。王存厚则认为,审判是诉讼的中心环节和主要阶段,法律关于审判活动的一些原则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必须共同遵守,因此不宜把有关审判活动的一些重要原则,排除在基本原则之外(《认真执行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诉讼法论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5年)。但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确定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以法律规定为基础,又不能局限于它所规定的范围和体例形式,必须从理论的高度进行概括和总结,提出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及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