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110页(1499字)

我国经济学界关于所有制问题的讨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文化大革命”以前,第二阶段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第一阶段,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关于所有制的理论基本上统一于斯大林的传统观点。认为:(1)所有制范畴就是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2)社会主义只能存在公有制的两种形式——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3)把集体所有制归结为个体所有制向国家所有制的过渡形式,把国家所有制当作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最高形式。

“文革”中“四人帮”出于篡党夺权的目的,利用所有制理论上的弱点,鼓吹“割资本主义尾巴”“穷过渡”。抛出“领导权决定所有制性质”的唯心主义谬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制造了极大的混乱。

粉碎“四人帮”后,所有制理论的研究有很大的发展。

(一)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范畴 传统观点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它决定生产关系的其他方面。1978年于光远对这个观点提出不同意见,他认为,所有制就是生产总过程四个环节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孙冶方也主张应该从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即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四个环节中体现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总和(《论作为政治经济学对象的生产关系》,《经济研究》1979年第8期)。另一些人则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基础的说法。陈贤冀说:“把生产资料由私人占有变为公共占有,解决所有制问题,是建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首要步骤。如果把所有制只看成生产关系的总和,那末剥夺剥夺者不是成了一句空话”(《关于所有制和生产关系》,《经济研究》1980年第3期)。

(二)关于全民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的关系问题 传统的看法认为,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1979年,董辅对这个观点提出质疑,他提出,在国家所有制形式下,政权组织代替了经济组织,企业成为政权机构的附属物,难以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国家所有制容易产生官僚主义,导致违反经济规律办事;国家所有制使劳动者无权过问国家行政组织对企业下达的命令,没有管理企业的权力(《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问题》,《经济研究》1979年第1期)。这种观点指出了我国原有经济体制中政企不分的国家所有制形式的弊病,否定了国家所有制等于全民所有制的观点。董辅的观点引起一些人的反对,蒋学模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是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所以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唯一可能的表现形式是国家所有制”(《政治经济学教材》,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介于两者之间的观点主张,既保持国家所有,又使企业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吴敬琏提出了“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中所有权的某种程度的分割,建立国家所有制和企业所有制的双重所有制”的观点(《关于我国现阶段生产关系基本结构的若干理论问题》,《经济改革的政治经济学问题探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关于所有制理论研究的另一重要进展就在于否定了过去认为集体所有制只能适应手工业生产劳动、集体所有制只能向国家所有制过渡的观点。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城镇所有制的多元性发展(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包括集体、个体、以及非社会主义所有制在内)的理论探讨,促进了我国所有制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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