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企业的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157页(1894字)

近年来我国经济理论工作者通过研究,逐步明确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增强企业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刘国光:《对经济体制改革中几个重要问题的看法》,《经济管理》1979年第11期)。关于增强企业活力的研究和讨论主要是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的。

第一,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的界限问题 首先是能否以扩大再生产和简单再生产作为划分国家与企业权力的界限。过去和现在都有人认为,属于扩大再生产范围的事是国家的“大权”,不管或管而不严就会乱;属于简单再生产范围以内的事是企业应该自己管的“小权”,国家多加干涉就会管死(孙冶方:《关于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的财经体制问题》、《社会主义经济的若干理论问题》,人民出版社,1979年)。现在有的人认为,把企业自主权局限于资金量的简单再生产,不给企业扩大再生产的权力,不利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适应市场需要变化而采取自主行动,因而提出宏观经济问题由国家决定,微观经济问题由企业决定的主张(宏青:《怎样抓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课题》,《经济研究》1984年第7期)。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如果一切微观经济活动都由企业根据自身利益决定,仅仅靠经济手段来调节,就难以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场合保证这种活动符合经济全局的需要。

第二,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否应该和可能实行自负盈亏的问题 长期争论的焦点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自负盈亏,全民所有制是否会被极大削弱甚至名存实亡?经过多年的探讨,现在终于有了确定的认识,正如许多论者所指出,自负盈亏与竞争一样,是一个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范畴,而不是一个仅仅与私有制相联系的范畴。以收抵支,盈亏自负,是商品生产的共性。但是,在不同所有制下,自负盈亏反映的经济内容则不同。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一个商品生产者,具有经济上的相对独立性。实行自负盈亏,能够使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经济利益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直接联系起来,从而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自负盈亏,不仅不会削弱全民所有制,相反,还是巩固和发展全民所有制的有效途径。

第三,关于增强大企业的活力问题 有些同志指出,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在近年来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进程中,误认为增强企业活力主要是增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活力,而对大企业则主要不是应该放活,而是应该管住。这样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就出现了乡镇企业比大集体企业活,大集体企业比全民所有制中小企业活,全民所有制中小企业又比全民所有制大企业活的状况。不少论者指出,增强大企业活力具有重要意义。虽然大企业为数不多,但是在国民经济中却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社会生产、国家财政和人民生活关系甚大。要增强大企业的活力,首先就需要落实国家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有关规定,把各级地方和部门截留的权力统统下放给大企业。同时,需要改变大企业“大而全”、企业办社会的情况,使大企业能够集中精力搞好生产经营活动。此外,还要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大企业的基层生产单位有必要的权力,增强它们的活力,这是搞活大企业的基础(周叔莲:《抓好大企业是一个战略问题》、《中国式社会主义经济探索》,辽宁人民出版社,1985年)。

【参考文献】:

周太和主编:《当代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历史经验总结小组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经验》,人民出版社,1983年。

薛暮桥:《我国国民经济的调整和改革》,人民出版社,1982年。

孙冶方:《社会主义经济的若干理论问题》,人民出版社,1979年。

孙冶方:《社会主义经济的若干理论问题》(续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

于光远:《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湖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

刘国光:《论经济改革与经济调整》,江苏人民出版社,1984年。

有林、赵少平、王梦奎:《经济改革文丛》(第1辑-第4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1-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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