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族文学的划分标准
书籍: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448页(707字)
这一问题,从60年代初开始争论,十年内乱中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又重新提出。关于这一问题共发表了40余篇论文,在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学会第一、第二、第三届年会上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其主要观点有以下三种:
一、唯作者论 认为作者的民族成分是划分文学作品民族属性的标准。早在60年代就有人提出,“判断作品所属民族,一般只能以作者的民族成分为依据”,“不以作者的民族成分为标准,再另立一些标准,恐怕都是不科学的”(何其芳:《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中的问题》,《文学评伦》1961年第10期)。到80年代仍有人坚持这种主张,认为:“划分少数民族文学的归属的主要标志,是看作者的民族出身”,“凡属少数民族作家创作的作品,都应归于少数民族文学范畴之内”(吴重阳:《关于少数民族文学的断想》,《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3年第4期)。
二、唯作品论 主张划分文学作品的民族属性,只能以文学作品本身的民族倾向性来决定,而不能以作者的民族出身来认定。但讨论文学作品的民族倾向性时,又出现了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凡反映了某一民族生活的作品,不管作者出身于什么民族、使用何种文字、采用什么体裁,都应该是某民族的文学”。另一种意见认为:民族语言是民族文学最主要和最明显的特征,“所谓侗族文学,就是用侗族语言文学创作的文学”。第三种意见认为:“只有体现于作品中的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才是划分民族文学的主要依据”。第四种意见认为:“民族文学是能够体现民族审美理想和用民族的语言反映民族社会生活的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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