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基本法》的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4页(1527字)
《澳门基本法》的总则,是该法的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的总则,一般规定该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于解释该法律的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澳门基本法》的总则共有11条,从政治、经济和法律等方面,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具体体现在《澳门基本法》各章的条文规定中。概括起来,有以下一些基本原则:
(1)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的原则。《澳门基本法》第一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一规定,体现了维护我国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因而是一条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
(2)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的原则。《澳门基本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在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这是它的一个基本特点,因此,这一条规定也是十分重要的一条基本原则。与这一条规定相联系,第三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澳门永久性居民依照《澳门基本法》有关规定组成,这一规定,对于保证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十分重要。
(3)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原则。《澳门基本法》第五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与此相联系,《澳门基本法》第六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以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权。
(4)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所有和使用的原则。由于土地和自然资源对于澳门的繁荣和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因此,《澳门基本法》第七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5)澳门原有法律基本不变的原则。《澳门基本法》第八条规定,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澳门基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之外,予以保留。
(6)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均以《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的原则。《澳门基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澳门基本法》相抵触。
另外,总则的第九条还规定了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使用的正式语文,即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语文。第十条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悬挂和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绘有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的绿色旗帜。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葡文“澳门”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