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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
来源:岁年网
时间:2018-08-08 17:29:12
作者: 杨贤坤 邓伟平 刑益强
出版社: 中山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4
16世纪中叶至20世纪末叶的澳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诞生
概况
《澳门基本法》的结构
《澳门基本法》的特点
《澳门基本法》的总则
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原则
中央享有的权力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宪法》与《澳门基本法》的关系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的区别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确立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含义
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特点
澳门居民的基本义务
澳门居民的基本义务的特点
行政长官的任期和辞职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
行政长官的附属机构
行政长官的职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咨询组织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市政机构
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公务人员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宣誓效忠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性质和地位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
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关系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和任期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议员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的职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职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委员会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运作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立法程序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执行委员会
法官的任免
法院的运作
检察院的法律地位
检察院的设置、职权和工作原则
特别行政区与国内外的司法协助关系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制度
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私有财产的征用和补偿
外来投资的法律保障
财政和税收
货币、金融和外汇
自由港地位和自由贸易政策
单独关税区
工商业
旅游娱乐业
土地政策
环境保护政策
航运政策
民用航空政策
法院的设置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织
教育
宗教
劳工政策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化和社会事务
文化
专业制度
民间团体
社会福利
知识产权制度
国际协议
设立涉外官方机构
出入境管理
《澳门基本法》的解释
基本法委员会
《澳门基本法》的修改
国际组织
澳门原有的法律、法规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地位
行政行为及权限的转授
法院和检察院
本地区的财产及其他权利和债权
市政机构的改组
《澳门特别行政区回归法》附件
总则
行政长官及其他主要官员的产生
行政长官职务的临时代理
行政长官出缺期间的职务代理
澳门特别行政区回归法
正式刊物及其公布
命令公布的权限
公布的正式语文及文本的送达
法规的更正
法律格式
主要官员的批示
《就职宣誓法》附件
目的和定义
展示、使用及演奏
目的及定义
侮辱国家象征罪
监察及行政违法行为
定义
侮辱区旗、区徽罪
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旗、区徽的展示及使用
加入中国国籍的申请
申请的审核
永久性居民
居留权
通常居住
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确立
永久居住地的确认
过渡性规定
司法机关
诉讼代理人
检察院的组织
最后及过渡规定
申请的提出
一般规定
法官和检察官的任用
通则所定的司法官义务及权利
司法辅助人员
司法官的工作评核
司法官的服务时间
司法官的退休
司法官的纪律制度
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
司法官的待安排工作、停止职务及终止职务
检察官委员会
最后及过渡规定
审计署的工作计划和审计程序
审计署的设立、性质、职责及权限
法官的任命
外籍法官的聘用
审计长及审计署工作人员
外籍检察院司法官的聘用
性质与职能及组织架构
检察院司法官的任命
律政厅
人事财政厅
人员配备
法官委员会
检察长办公室各类人员的职责
人员任免
检察长办公室的收入和开支
职务终止
行政长官办公室
司长办公室
职务的执行
《劳动诉讼法典》概述
劳动审判权的范围
法院对劳动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情形
司法辅助厅
劳动诉讼中的通知与传唤
检察院的代理义务
诉讼请求的舍弃、变更和追加
转入
保全程序
劳动诉讼中的调解
答辩
诉讼程序的清理、事实事宜的筛选以及证据的提供
听证的举行
反诉
工作意外及职业病诉讼程序
判决
调解前的准备
劳动诉讼程序中的主体
试行调解的结果
争讼阶段
为实现因工作以外或职业病所生的权利而提起的诉讼程序的启动
临时损害赔偿及先行支付治疗费用
进入争讼阶段后检察院的代理义务
以附文方式进行的订定无工作能力状况的程序
身体检查
对无能力状况进行复查的诉讼程序
执行程序
指定供查封的财产
遭受工作意外或患职业病的劳工嗣后死亡
有多个执行程序针对同一财产的处理
劳动民事诉讼中执行程序的其他特别规定
劳动轻微违反诉讼程序
争讼阶段的主诉讼程序
劳动轻微违反诉讼程序中的其他特别规定
就查封提出的反对
劳动轻微违反判决的执行
劳动诉讼程序的上诉
轻微违反诉讼程序中的民事诉讼
实体制度
一般规定
一般原则
主体
检察院在劳动轻微违反诉讼程序中的职责
行政活动
程序制度
一般规定
行政程序
对规范提出的争议
司法上诉
诉
涉及行政上违法行为之诉讼手段
预防及保存程序
行政当局各机关与法院间之管辖权、及职责之冲突
行政诉讼法典
执行程序
选举上之司法争讼
共同规定
未成年人司法管辖
社会保护制度
教育制度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概述
工业产权的主体范围
工业产权的证书及其法律效力
最后及过渡规定
拒绝授予工业产权的一般理由
工业产权的临时保护
工业产权的移转和许可
工业产权的确认和授权机关的公布义务
优先权
申请工业产权的先申请原则
须缴纳费用的起算之日与缴纳期间
与工业产权有关的费用
对司法裁判之上诉
工业产权的无效和可撤销
工业产权的失效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专利权的客体
职务发明情况下发明人的权利
专利权归属的确定
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与分案申请
申请专利权所需文件资料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的申请
授予专利权强制许可应该遵守的规则
实施发明的公开要约制度
实用专利
药品及植物药剂产品之保护补充证明书
欧洲专利申请及欧洲专利在澳门地区的延伸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对半导体产品拓扑图的保护
工业产权的登记或注册
获登记的拓扑图被授予的权利及其限制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对设计及新型的保护
设计或者新型获得注册的条件
半导体产品拓扑图的登记
专利申请的审批
申请设计及新型的注册所应当提交的材料
设计及新型的注册审批
申请设计及新型之注册的单一性原则与分案申请
设计或新型注册的无效与可予撤销
设计及新型的提前保护制度
对商标的保护
商标的注册权
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的特别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所需的材料
商标注册的审查程序
商标注册的核准
设计及新型之注册所授予权利人的权利及其限制
权利人使用已获注册的设计及新型应该注意的事项
商标注册所授予之权利及其限制
权利人使用注册商标应该注意的事项
商标注册的无效和可撤销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对营业场所名称及标志的保护
商标注册的失效
营业场所名称及标记因登记而获授予之权利
注册商标的认真使用制度
营业场所名称及标志登记的失效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对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记的保护
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记的登记申请及登记程序
获登记的营业场所名称及标记的使用及移转应注意的事项
营业场所名称及标志的登记程序
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记登记的标明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对嘉奖的保护
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登记的可撤销与失效
获登记的嘉奖的使用及移转应该注意的事项
获登记的嘉奖的可撤销及失效
工业产权的司法复审原则
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记因登记而获授予之权利
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侵犯工业产权的行为
为保护工业产权的监察
申请嘉奖登记所需要的材料
行政处罚的裁量
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人
公证法典
与行政处罚有关的其他规定
构成行政违法的侵犯工业产权的行为
对公证员的决定提出的申诉
公证行为
民事登记的范围与效力
公证职能的行使
最后规定
民事登记的机关及其权限
民事登记簿册及档案
登记行为的当事人及参与人
民事登记的方式
民事登记的瑕疵
民事登记的救济方式
民事登记制度中的法律责任
物业登记法典
登记的对象及效力
须登记事实的证明
登记程序
登记行为
民事登记的程序
登记的主体
对登记局局长的决定提出的申诉
登记的弥补、更正及重造
商业登记制度的法律渊源
商业登记制度的特征
商业登记的内容
商业登记的效力
申请商业登记的主体
登记的公开及证明
商业登记制度的作用
商业登记的方式
商业登记的公开
商业登记的程序
商业登记的弥补、更正及重造
商业登记的救济制度
一般规定
船舶建造、修理及买卖
船舶所有人
租船
船舶经营人
责任限制
船长
担保权利
一般规定
海上商事法
定期租船
商业登记制度的其他规定
多式联运
海上旅客运送合同之概念及法律适用
海上旅客运送合同之方式及所用之船舶
票价
以提单运送货物
运送权利之让与船上规则及其他规则
船舶因故不能开航、取消开航及延迟开航
绕航
运送人对人身损害及行李毁损之责任
航次租船
拖航之中断
海上保险合同之方式及保险单
保险种类、保险利益和保险标的
航次保险之保险期间
流动保险单之保险和预约保险
承拖方立约人之义务
海上风险及保险人须承担之风险
因船舶不适航而生之损害
保险标的物之灭失
误解风险
风险之增大
绕航或变更航程
对保险人之债权之移转
船舶之更换
物之保险之赔偿计算
委付之意思表示及不接受委付之意思表示
被保险人之义务
共同海损的概念及其适用之法律与补充规定
因共同海损而遭受之损害之补偿
在避难港或避难地之特殊费用之补偿
为防止或减少环境损害篇而支付之费用之补偿及代替费用之补偿额度
在牺牲船舶或其属具之情况下可获补偿之损害额之确定
在牺牲船舶或其属具之情况下可获补偿之损害额之扣除
利息之计算及分摊之义务
分摊之确定及对货物有利害关系之人应付之分摊额之确定
以其他方法将货物转运至目的地及继续航行时货物之灭失
可归责于某一参与人之过失行为之危险及可归责于第三人之过失行为之危险
赔偿限额
现金存款
补充适用于因碰撞而生之责任之法律
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造成之碰撞及可归责于其中一船船员或双方船员之过失行为之碰撞
共同海损理算
救助合同之签订、撤销及变更
付报酬之义务
获报酬之权利及救助人间之报酬分配
船舶经营人、船长及船员间之报酬分配
救助人、船舶经营人及船长之义务
特别补偿
人命救助及按既有合同提供之服务
本篇有关用辞之定义
临时偿付、失效及利息
禁止以先占取得获救或拾得财产及交付获救或拾得财产之义务
有权当局对获救财产之职责
最后规定
民法典
救助人之担保权利及有关责任人提供担保之义务
法律关系
债的含义和渊源
债的种类
债的担保
债权债务的转移
债的履行
债的不履行
各种合同之债
法律、法律的解释及适用
物权法
物的概念和种类
物权和物权的种类
确定报酬之标准
债的消灭
亲子关系
继承的种类
婚姻法律制度
继承主体和客体
继承能力
一般规定——有关亲属关系的概念
意愿继承
法定继承
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
刑法的一般原则
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的法律后果
刑法典
轻微违反
刑事责任的消灭
侵犯人身罪
分则
危害和平及违反人道罪
妨害社会生活罪
告诉及自诉
侵犯财产罪
经营商业企业的一般规则
商法典
企业经营的合作
一般债权证券
公司法
妨害本地区罪
各类商事合同
特别债权证券
民事诉讼法典
普通宣告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定
诉讼
普通执行程序
诉讼主体
引则及一般规定
证据
强制措施及财产担保措施
特别程序
诉讼行为
审判
侦查和预审
再审
执行
与本地区以外当局的关系
上诉
《有组织犯罪法》
黑社会实施的罪
以保护为名的勒索罪
卖淫活动的惩治
不法资产或物品的转换、转移或掩饰罪
黑社会
刑罚执行的特殊规定
对附加刑的特别规定
黑社会的罪
法人犯罪
有利于检控的证据规则
污点证人
卧底
禁止非澳门居民入境的情况
工商业
商标注册的核准
海上保险合同之方式及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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