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的职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32页(682字)

《澳门基本法》规定由行政长官行使的职权共有18项。其中一部分是行政长官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首长行使的职权,另一部分是他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应有的职权。

(1)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首长的职权。这类职权包括:①负责执行《澳门基本法》和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②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③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的职务;④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⑤任免行政会委员;⑥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检察官;⑦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⑧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澳门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⑨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⑩代表颁授澳门特别行政区奖章和荣誉称号;⑾依法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2)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的职权。这类职权有:①领导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②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③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④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⑤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⑥根据国家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所属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⑦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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