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35页(1182字)

根据《澳门基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有:

(1)制定并执行政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一项主要职权是执行法律,而依法制定各方面的政策,并加以执行,正是执行法律、具体贯彻法律的一种重要方法。一般来说,法律比较概括和原则,为了更好地在复杂的行政管理事务中执行法律,《澳门基本法》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制定适用于行政管理各个方面的切实可行的政策,并加以推行,以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

(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管理各项行政事务是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的专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所有属于自治权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均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按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无论是在经济方面,还是在文化和社会事务等各个方面,都可以行使管辖权。

(3)办理《澳门基本法》规定的以及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澳门基本法》规定的以及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办理的对外事务范围十分广泛,涉及经济、贸易、文化、出入境管理等各个方面。无论是《澳门基本法》已经明确规定的授权,还是中央人民政府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需要在对外事务方面作出的具体授权,均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

(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结算。财政预算、结算关系到澳门居民生活和整体经济的发展。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每年都要编制并向立法会提出财政预算、结算,由立法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行政长官签署,并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5)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政府有权向立法机关提出法案,是各国法律的通例。实际上,法律议案尤其是重要的法律议案大都是由政府提出来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也有权向立法会提出法律议案,并在行政长官的领导下草拟、制定行政法规。但行政法规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不能超越法律所规定的权限。

(6)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立法会审议的法律议案,许多事项涉及政府的决策和日常行政工作,有些法律议案甚至是由政府直接提出来的。为了加强政府与立法会之间的配合,《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权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立法会议员的各种意见,并代表政府发表意见,解释和说明政府对法律议案的意见和立场,回答议员对政府行政工作提出的问题。

在上述六项职权中,第二项和第三项是实体性职权。实体性职权是管理、办理或处理事务的职权。其余各项职权属于程序性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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