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3页(682字)
立法会主席代表立法会,领导及协调立法会工作,对所属的全部工作人员行使监管权。立法会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作出在澳门居住年限的限制是因为立法会主席、副主席的地位十分重要,必须对澳门社会有深刻了解,熟悉澳门情况的人才能胜任。作出国籍的限制既是体现国家主权的需要,又是遵从国际惯例的需要,因为世界各国立法机关均无由外国公民担任其主席、副主席的先例。《澳门基本法》参考了原澳门立法会的做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主席、副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产生方式如下:由议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互选产生,获得过半数有效票的议员当选。如无任何议员获得该票数,则对得票最多的两名议员进行第二次选举,获得多数有效票者当选。当选的议员应即时通知全体会议是否接受;如不接受或该当选的议员不符合《澳门基本法》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则须按前两款规定重新选举。在主席选出前,由最年长的议员主持全体会议。主席的任期为整个立法届。主席经通知全体会议得放弃其职位,该放弃即时生效。如主席放弃职位、丧失议员资格或终止议员职务,须在15日内重新选举,如在有关事实发生当日立法届余下时间不足6个月,则由副主席担任主席职位,直至立法届结束。按上述方式卸任的主席在同一立法届不得重新当选。在此情况下新选出的主席任期为立法届所余时间。主席临时或者短时间不能出席立法会会议时,由副主席代理。主席或副主席因患严重疾病、死亡等原因长期或根本不能出席立法会会议而出缺时,另行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