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5页(1409字)

各国立法机关为了有效地开展工作,均设立一定的委员会给予协助。在国外议会里,委员会名目繁多,一般分常设性委员会和临时性委员会。常设性委员会又可以分为专门委员会和非专门委员会,前者负责一定范围的议案的初步审议,后者则可以审议任何议案。澳门的立法会也以委员会方式运作,包括章程及任期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

各委员会成员数目由执行委员会建议,经全体会议议决订定,但章程及任期委员会除外。议员得同时为一个以上委员会服务。议员无理由缺席次数超过《议员章程》所规定时,丧失委员会成员资格,有关委员会主席须将有关情况通知执行委员会。委员会设主席及秘书各一名,在立法会主席召集的第一次委员会会议中由其成员互选产生。有关委员会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秘书代理其职务。

常设委员会的数目、设立、名称及组成由执行委员会建议,按全体会议议决在每一立法会期第一次全体会议中决定;常设委员会得依其专责范围分类;常设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5名,但不得多于9名;常设委员会为每一立法会会期组成。常设委员会有下列特定权限:对向立法会提交的法案、议案、议决案及修订提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提交报告书;审议向立法会提出的请愿;经委派,负责对全体会议一般性通过的文本作细则性表决;对全体会议或主席派发审议的问题一般性发表意见。澳门立法会设有五个常设委员会:

(1)章程及任期委员会。经执行委员会建议,由全体会议选出的5名议员组成。章程及任期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整个立法届。章程及任期委员会有下列权限:展开就被选资格争议的程序,并发表意见;展开就议员资格的丧失与职务中止的程序,并发表意见;对在立法会范围内发生并影响任何议员名誉或尊严的事件,经该议员要求及主席决定,进行调查;对由主席、执行委员会或全体会议就解释或填补《议事规则》遗漏而提出的事宜,发表意见;对修改《议事规则》的建议发表意见;向全体会议建议修改《议事规则》以利于实际运作;应立法会主席、执行委员会或任何委员会主席的要求,对委员会之间权限的冲突作出决定。

(2)行政及公共财政事务委员会,负责就澳门地区公共行政及财政支出有关的事项提出意见。

(3)宪法权利自由及保障事务委员会,负责评议送交立法会的法律议案及建议书,向立法会提供评议政府及总督行为的必要资料,监督政府及总督执行法律及立法会决议事项的情况,对立法会或者主席送交作评议的所有问题发表意见。

(4)社会教育及文化事务委员会,负责对澳门地区的教育、文化、社会工作的有关事务的法律议案提出意见。

(5)司法暨保安事务委员会,负责对司法和保安方面有关事务的法律议案提出意见。

临时委员会一般是立法会为某种事项或某种目的,设立有或无确定期间或受解散条件约束的临时性的委员会。设立临时委员会的动议应至少由3名议员提出。临时委员会有权对引致其设立的事项作出审议,并在全体会议或主席订定的期间内,提交有关报告书或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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