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任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50页(895字)
法官是行使审判权的司法官员,其主要职责在于准确地运用法律来裁判案件。这就要求法官应当了解、熟悉法律,并在法学理论方面具有相当程度的造诣。因此,《澳门基本法》明确规定,法官的选用必须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也就是在法律专业方面要取得一定的资格。
(一)法院院长和法官的任命
《澳门基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各级法院院长则由行政长官在已经任命的法官中选任。鉴于终审法院地位的特殊性,其院长必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对终审法院院长和法官的任命,都必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法院院长和法官的免职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如出现有无力履行其职责,如患有重病,或者行为与其所担任的职务不相称,或有犯罪行为的情况,由行政长官根据终审法院院长任命的不少于3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但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应由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组成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除上述任免制度外,《澳门基本法》根据《中葡联合声明》附件一的精神特别规定符合专业资格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以聘用。这里所讲的“外籍法官”,主要是指葡籍法官。因为回归之前,澳门地区的全部法官均由葡萄牙调任。既无土生葡萄牙人,更无中国公民担任法官职务。由葡萄牙殖民政策带来的这一恶果,对澳门审判权的顺利过渡是极为不利的。鉴于在过渡期较短的时间内难于培养出足够数量而且质量有保证的本地法官,而澳门的审判权又不能中断,《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聘请外籍法官。这一灵活处理,体现了《澳门基本法》从澳门实际情况出发的立法宗旨,有利于审判权的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