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95页(298字)
永久性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居留权包括以下权利:①自由进出澳门特别行政区;②不会被施加任何逗留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条件,任何对其施加的逗留条件均属无效;③不得被驱逐出境。
前述“永久性居民”中的第九项及第十项所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如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通常居住连续36个月以上,即丧失居留权。
上款所指丧失居留权的居民,保留下列权利:①自由进出澳门特别行政区;②不会被施加任何逗留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条件,任何对其施加的逗留条件均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