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归属的确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74页(991字)

专利权归属何人当然是专利法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在认定专利权归属的问题上主要是区分个人发明和职务发明。一般而言,职务发明是指公民为完成本企业或者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企业或者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与此相对的是公民个人的发明,个人的发明依靠的是自己的物质技术条件。如果一项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则其专利权应当归属发明人所服务的企业或者单位。而如果一项发明属于个人发明,那么专利权自然是属于发明人所有。关于专利权的归属问题,《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一条作了详细的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①专利权属发明人或其任一名义之继受人所有,但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所作之发明有所规定者除外。②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之发明人时,任一发明人均有权以惠及全部发明人之方式申请专利。”第七十一条规定:“①如上条所指之发明系在企业之业务范围内因下列者而作出,则发明权属该企业所有:含有明确要求工作人员开展确实符合其获分配职务之发明活动之条款之劳动合同;明确要求工作人员作出之研究或调查。②有关工作人员曾使用企业提供之知识、技术方法或资料时,即使其发明并不属该企业之业务范围,有关发明权亦属该企业所有。③除以上两款所指之情况外,发明权属工作人员所有。”

公民个人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所作出的发明是最难认定究竟属于何种发明的。因此,为了便于认定发明的性质,避免有关专利权的纠纷,至少便于解决有关专利权的纠纷,《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特别规定了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作出发明的发明人负有通知义务。该法第七十条规定:“①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作出发明之人,应在下列期间内将此事通知所属企业:自完成发明起计之2个月;如已在上项所指期间向经济司提出专利申请,则自提出申请起计之1个月;如属下款所指之情况,则自提出专利申请起计之1个月。②对于发明人自离开企业之日起计之1年内申请专利之发明,推定属在履行有关劳动合同期间所作出。③未履行第一款所指义务者,须按一般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有关劳动合同尚未终止者,尚须承担劳务责任。④企业及发明人均不应作出任何可影响专利权之取得之公开行为。”这些规定使得企业和个人之间能够相互知照,如果任何一方妨碍了对方的专利权的申请,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规定有利于专利权归属问题的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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