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专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83页(960字)

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能够以实用专利的名义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能够赋予物品某一形状、构造、机制或配置从而增加该物品之实用性或改善该物品之利用的发明。也就是说,一项发明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同时也符合了授予专利的新颖性、包含发明活动、工业实用性的要求(此三项要求如果与实用专利的性质有抵触者除外),则该项发明可以向有权机关申请实用专利。一项发明符合了申请实用专利的条件,也就符合了申请发明专利的条件。此时,申请人可以选择同时或者相继申请发明专利或者实用专利。但是,对同一发明授予发明专利后,实用专利即停止产生效力。

实用专利和发明专利有很多不同的地方。首先,如前所述,发明专利之存续期为20年,自其申请日起计;而实用专利之存续期为6年,自提出申请日起计;该期间得续展两次,每次所附加之期间为2年。实用专利之存续期,自提出申请日起计不得超过10年。续展申请应于在进行中之有效期之最后6个月内提出。由此可知,发明专利的存续期较实用专利的存续期为长。其次,在发明专利生效期间,专利权人得在产品上使用“patentea-do”、“patenten.o”或“Pat.n.o”之葡文字样,亦得使用相应之“已授予专利”、“专利编号”或“专利号”之中文字样。而在实用专利生效期间,专利权人除了可以作出以上标示外,亦得使用“Patentedeutilidaden.o”或“Pat.Util.n.o”之葡文字样,或相应之“实用专利”或“实用专利号”之中文字样。再次,发明专利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日起或者优先权日起7年内提交审查报告书,申请实质性审查;而实用专利则应在申请日起计之4年内提交制作审查报告书之申请或替代该申请之文件。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实用专利所应交纳的费用较之发明专利应缴纳的费用为低。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在授予实用专利及实用专利转为有效之程序内,其应缴费用与在发明专利范畴内就相应行为之应缴费用相比减少40%。”

正是由于有以上的一些区别,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就一项符合实用专利条件的发明选择申请实用专利或者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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