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审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77页(1912字)

专利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专利申请后,有权机关即启动对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以确认和授予符合法律条件的发明以专利权。有权机关审批专利申请大抵经过以下三个阶段:

(1)形式审查阶段。该阶段主要是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以及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经济司收到申请后,即在2个月内对其进行形式审查,以核实该申请是否具备按照第七十七条至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而须具备之各项资料。”“如申请内欠缺须具备之某项资料,或资料中有不符合规范之处,则应自经济司为此而向申请人作出之通知起计之2个月内使该申请符合规范,又或在无该通知时,自提交申请起计之4个月内使该申请符合规范;上述两期间均得以附理由说明之请求而延长2个月。”在法律上,必须以当事人以完整方式提交了上述所指资料之日期才是当事人的申请日。在形式审查阶段只是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并没有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因此,即使申请材料并没有符合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有权机关亦要接收该申请材料。

(2)公布申请阶段。《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八十三条规定:“①自提出申请日起计已满18个月,或在属主张某项优先权之情况下自主张日起计已满18个月者,经济司须促使在《政府公报》上作出公开通告之公布,而有关之申请卷宗则自公布之日起即可供公众查阅。②在符合下列条件之情况下,如申请人有所要求,则得在上款所指期间届满前公开有关卷宗:自提出专利申请日起计至少已满2个月;按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非处于待补正不符合规范之处之阶段;就提出提前公开之要求已缴纳相应之费用。”该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自公开通告之公布日起,直至授予专利之日止,任何第三人均得向经济司提交以书面方式作成之有关作为申请对象之发明可获授予专利之异议。”“上述异议须转送申请人,申请人得在接获上述异议之通知起计之4个月内作出答复。”

(3)实质性审查阶段。实质性审查是有权机关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的新颖性、是否包含发明活动以及工业实用性等依法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实质性审查是决定是否授予申请以专利权的关键性阶段。《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指定实体中之一实体制作之发明审查报告书,系以有关权利要求书之最后文本为对象,且在该等要求书附有附图时,亦以该等附图为对象;报告书之目的为对判断发明之新颖性及判断发明活动时所应考虑之现有技术之资料作出详细列明。”根据该条第二款,指定实体是指包括欧洲专利局以及由总督通过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批示详细列出之其他实体。由此可以看出,对发明的新颖性、是否包含发明活动是由指定的实体进行审查,“指定实体须就专利申请内与权利要求书之主对象有关之部分,以及就已在指定期间内缴纳审查附加费之专利申请之各部分制作审查报告书”。专利申请人应当在提出申请或者提出分案申请之日起7年内从指定实体处获得审查报告书,并向有权机关申请确认专利权。该法第八十七条还规定:“如申请人未要求制作上条所指之审查报告书,则任何人均得自专利申请之卷宗向公众公开之日起,直至自提出专利申请日起计之7年期间届满时止,要求制作该报告书。”专利申请如果有以下情况,则指定实体可以拒绝制作审查报告书:①未附同已缴纳审查费用之证据;②不符合本法规所定之其他要件;③专利申请正处于按第八十二条所规定、将不符合规范之处补正之阶段。专利申请人如果在提出申请或者提出分案申请之日起7年内未向经济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则有关专利申请遭驳回:①一项要求由指定实体中之一实体制作审查报告书之申请;②一份由指定实体中之一实体所作、以要求授予澳门专利之发明为对象之审查报告书;③一份或多份由指定实体中之任一实体所作之审查报告书,只要有关报告书系涉及专利或同类工业产权证书之一项或多项申请,且其优先系为澳门专利申请而被要求者,又或上述申请所要求之优先与澳门专利申请所要求之优先相同或要求澳门专利申请之优先。

经济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依法决定是否授予申请人专利权。如果证实存在该法第九条规定的任何一项拒绝授予工业产权之一般理由,则须拒绝授予专利;但仅在按照有关审查报告书认为属明显不能授予专利之情况,或因附同申请之资料所限,尤其因上述资料不完整、不符合规范、有矛盾或混乱之处,以致未能就可否授予专利得出任何结论之情况下,方得以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为依据拒绝授予申请人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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