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登记的内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391页(2252字)
《商业登记法典》第一章规定,商业登记的内容包括:①与商业企业有关的事实;②与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有关的事实;③特殊性主体——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及准禁治产人;④法人商业企业主有关的事实;⑤其他需要登记的事实;⑥须登记的诉讼和裁判。可见,商业登记的内容主要是事实和诉讼两个部分。
(一)需要登记的事实
根据《商业登记法典》的有关规定,需要登记的事实包括与商业企业有关和商业企业主有关的事实,具体内容如下:
1.与商业企业有关的事实
《商业登记法典》第二条规定,与商业企业有关的事实有几方面需要登记,包括企业的开业,企业所在地的变更,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企业或其任一分支机构业务的终止,企业所有权的设定、确认或移转,转让企业或在其上设定负担的许诺,优先权的约定,但仅以约定赋予上述行为物权效力者为限,遗嘱人在遗嘱处分时赋予物权效力的优先权相对义务,为经营企业或其分支机构而委任经理及委托受权人,以上各项所指资料的任何变更。
2000年修改的《商业登记法典》规定,下列与企业有关的事实也必须登记:企业的用益权,企业享益债权的设定,企业的出质及收益用途的指定,不附随交付的商业出质,浮动担保的设定,查封及阻碍自由处分企业的其他行为或措施,以上各项所指资料的任何变更。
2.与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有关的事实
修改后的《商业登记法典》规定,除法律规定的其他事实外,与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有关的事实亦得登记,包括商业名称,婚姻状况及财产制的变更,住所,企业的开业、业务变更及业务终止的日期,第一项及第三项所指资料的任何变更。
3.与法人商业企业主有关的事实
2000年对《商业登记法典》的修改也涉及到与法人商业企业有关事实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面:①设立文件,包括章程及其修改;②向股东或社员取得及出让财产的决议,以及作为决议依据的估价报告;③有限公司之股或一般两合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出资的合并、分割及移转;④无限公司及一般两合公司的股东出资,以及有限公司之股的转让或设定负担的许诺、优先权的约定,但仅以约定赋予上述行为物权效力者为限;遗嘱人在遗嘱处分时赋予物权效力的优先权相对义务;⑤无限公司的股东出资及一般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出资的移转,对该等出资的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的设定、此等物权的移转、变更及消灭,以及收取盈余及清算后应得份额的权利的查封;⑥股或股之权利的用益权的设定及移转、出质、假扣押、制作清单及查封,以及阻碍自由处分股或股之权利的其他行为或措施;⑦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的股东退出及除名,因股东死亡而引致的出资消灭,以及新无限责任股东的加入;⑧经济利益集团成员的参加、除名及退出;⑨有限公司之股的消除及股东的除名及退出;⑩赎回股份的决议;⑾债券的发行及每一组别债券的发行;⑿法人商业企业主的行政管理机关及监察机关成员的委任,以及非因任期届满而引致的职务终止;⒀对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及清算人权力的限制;⒁委任经理及委托受权人;⒂法人商业企业主的机关据位人接受委任的声明;⒃法人商业企业主住所的变更;⒄公司的变更组织、合并及分立计划,以及通过该计划的决议;⒅法人商业企业主存续期的延长、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及解散,以及公司资本的增加、减少或重新充实;⒆法人清算人的委任及在完成清算前的职务终止,清算人的法定权力或合同所定权力的变更;⒇因完成清算而消灭;(21)业务中止及复业;(22)股份出售计划及股份出售的公开报价书,以及该计划及报价书的取消。
其他需要登记的事实包括澳门以外地方的商业企业主常设代表处的设立、变更及关闭,以及其代表的委任、权力及职务终止,代办商合同,但以书面订立者为限,其修改及消灭,信托让与担保,还有其他依法须作商业登记的事实。
法院按民法的有关规定,许可未成年人、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取得企业或继续经营企业时,应依职权告知登记局,以便登记局依职权登记。
(二)需要登记的诉讼和裁判
根据《商业登记法典》,下列诉讼及裁判必须登记:①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禁治产及准禁治产之诉,以及终止该等禁治产及准禁治产之诉;②以宣告、确认、设定、变更或消灭第二条及第五条所指任一权利为主要或附带目的之诉讼;③宣告法人商业企业主的设立无效之诉或撤销法人商业企业主的设立之诉;④宣告股东决议无效之诉或撤销股东决议之诉,以及中止该等决议的保全措施;⑤宣告登记无效之诉;⑥就以上各项所指诉讼而申请的非特定保全措施;⑦在以上各项所指诉讼及保全措施中作出的转为确定之终局裁判;⑧对在有关诉讼中批准和解或债权人协议的债权人大会决议予以认可或拒绝的转为确定之裁判;⑨转为确定的宣告破产之判决;⑩对停止破产人行使权利予以终止,以及恢复其权利的转为确定的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