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存在的局限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7页(709字)

关贸总协定由于其产生背景的特殊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以下主要局限性:

(1)关贸总协定仅是根据《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生效的临时协议,并不是正式生效的国际公约。作为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关贸总协定是众多国际机构中地位较低的一个,没有自己的组织基础,仅是一个政府间行政协议。

(2)关贸总协定各缔约方同意临时接受关贸总协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还同意“在不违背国内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总协定第二部分”(即关于国民待遇、取消数量限制等规定)。那些不能完全遵守关贸总协定第二部分的国家在“临时”的基础上遵守关贸总协定规定,而不需要改变其现行的国内立法。这使一些国家以此为理由在贸易立法或政策制定中,时常偏离关贸总协定的基本义务,削弱了关贸总协定的权威性。

(3)关贸总协定仅适用于货物贸易,并且农产品和纺织品、服装还不受关贸总协定规则的约束。这与世界性产业结构向服务业、第三产业转变,国际服务贸易及投资的迅速发展不相适应,也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不相适应。

(4)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作出决策时,要求所有缔约方“完全协商一致”,即:只要有一个缔约方不同意争端解决专家小组的决定,则该争端解决专家组报告就不能通过。因此,关贸总协定很难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上解决争端,有贸易大国操控争端解决结果的可能性。这极大地降低了关贸协定的权威性、削弱了总协定解决贸易争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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