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比价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63页(573字)

在确定了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后,不能简单地将两者相比较得出是否存在倾销的结论,因为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销售环境存在较大差异,必须对一些影响价格的因素予以调整,使两者在同一贸易水平上进行公正比较,即具有可比性。《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对比较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遵循的准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可比价格(Comparable Price)应该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市场的一般交易水平,不能在过高过低的特殊情况下确定价格;

第二,对于其他一些影响价格的因素,如价格术语、税收、销售数量、物理特征等都要加以考虑,予以合理的调整;

第三,对调整妥当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比较,协议规定了三种方法:①用加权平均的正常价值同所有可比出口交易的平均价格比较;②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以逐笔交易为基础进行比较;③如果出口价格因不同进口商、地区或时间差距较大,进口方可以用其所计算出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每笔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第四,比较的应是几乎同时发生的销售价格,且要考虑销售当日的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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