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实施的期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86页(374字)

保障措施是暂时性的应急措施。《保障措施协议》对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1)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下,如经过重新调查,认为保障措施对防止损害或补救损害仍有必要,而且有证据表明受救济的产业正处于调整之中,有关当局决定可以延长,但是最长只能延至到第8年。期限起算包括采取临时性措施的时间;

(2)协议要求任何一项保障措施超过1年应逐步放宽限制,超过3年的保障措施必须不迟于该措施实施期限的中期对其进行审议,以期进一步放宽限制;

(3)对已经实行过保障措施的产品,在与前一次实施期限相等的时间内(至少2年)不得再次使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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