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中的最惠国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93页(425字)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有关服务贸易的任何措施,每一个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除符合有关免除条款规定者外,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另外,《服务贸易总协定》也规定,以下情况属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1)任何成员方可开列一个具体的不遵守最惠国待遇的清单,但该清单将在5年后被全体成员审查一次,其最长有效期一般不应超过10年。

(2)成员方与其毗邻国家为方便边境服务交换而彼此提供的优惠。

(3)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成员国彼此给予的优惠待遇。

(4)政府采购,即政府机构为政治目的而非商业转销目的的采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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