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中的国民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94页(275字)
与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不同,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不是一般义务,而是一项特定义务,各成员方只在自己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中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国民待遇。即成员方在其承诺表所列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论这些待遇在形式上是否相同,只要不造成对其他成员方服务提供者事实上的歧视,就不属于违反该条款。反之,如果形式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改变了竞争条件,使其有利于国内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就被认为实施了歧视待遇而违背了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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