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通则》的新变化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59页(846字)
《2000通则》与《1990通则》相比,其主要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表达形式上的变化
①《1990通则》采用的是:A卖方必须(Must),B买方必须(Must),《2000通则》采用的是:A卖方义务(Obligations),B买方义务(Obligations)。后者较前者的含义更为准确。
②《1990通则》采用的是:A1、A2、A3……A10和B1、B2、B3……B10的方式;《2000通则》采用的是:A1B1、A2B2、A3B3……A10B10的方式,后者较前者更便于对照比较。
(2)实质内容上的变化
①双方责任的变化(见表19-2):
表19-2 双方责任的变化
②双方费用承担的变化(见表19-3):
表19-3 双方费用承担的变化
③其他变化:
A.取消了在CFR和CIF条件下由卖方提供租船运输契约副本的规定;
B.增加了在CIF和CIP条件下,“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额外投保所需的信息”的内容。
《2000通则》将各种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分别划分为下列10项(见表19-4):10项义务相互对照,便于检查,既标准又规范。
表19-4 买卖双方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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