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A、CPT、CIP与FOB、CFR、CIF的比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72页(791字)

FCA、CPT、CIP和FOB、CFR、CIF对划分买卖双方义务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OB、CFR、CIF仅适用水运,其承运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FCA、CPT、CIP适用各种运输方式,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多式联运经营人。

(2)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

FOB、CFR、CIF的交货地点均为装运港,风险均以在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而FCA、CPT、CIP的交货地点,需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它可以是卖方处所或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也可以是铁路、公路、航空、内河、海洋运输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站或其他收货点,风险则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在使用程租船运输的FOB合同和CFR、CIF合同中,要明确装船费和卸货费的详细负担问题。而在FCA、CPT、CIP时,如果涉及海洋运输,运费中已包含承运人接受货物与目的地交付货物的有关费用。因此,不存在变形。

(4)运输单据不同

在FOB、CFR、CIF术语下,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而在FCA、CPT、CIP术语下,卖方提交的单据随运输方式而定。水运时,可提交可以转让的提单、不可转让的海运提单或内河运单,在其他方式下,可以提供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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