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87页(462字)
在联合国尚未制定多式联运公约之前,国际商会1973年制定《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1975年进行了修订,简称为《国际商会规则》(ICC Rules)。由于《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尚未生效,《国际商会规则》目前为各国多式联运经营人所遵循。这个规则对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该规则与《公约》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
(1)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国际商会规则》仅规定对货物灭失、损坏和延迟交货造成的实际损失负责;《公约》则规定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责。
(2)赔偿限额规定较低,每公斤30法郎(约2SDR),对延迟交货,《公约》规定为延迟交付货物运费的2.5倍作为赔款;《国际商会规则》则规定,应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区段的应付运费。
(3)《公约》规定缔约国有权在国内调整并控制多式联运经营,《国际商会规则》无此规定。
上一篇:《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下一篇:统一责任制、网状责任制和混合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