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97页(335字)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受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信用证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按《UCP500》的规定,只有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字样者方为可转让信用证。在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为了赚取差额利润,中间商可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供货人办理出运手续。但信用证的转让不等于买卖合同的转让,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或单据有问题,第一受益人仍要负买卖合同上的卖方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