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94页(340字)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对受益人而言,它是备用于开证人毁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备用信用证最早流行于美国、日本,因两国法律不允许银行开立保函,故银行采用备用信用证来代替保函。备用信用证一般用在投标、还款或履约保证、预付货款和赊销等业务中。近年来,美国等一些国家已开始把备用信用证用于买卖合同项下货款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