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裁决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35页(352字)

合意裁决(Consent Award)是指国际商事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过程中就其争议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以和解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可以直接执行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需要,可以要求仲裁庭以裁决形式确认和解协议,也就是说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将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裁决书,有以下可取之处:一是和解协议中必然要规定一方或双方所要履行的义务,能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其在和解协议中的许诺;二是在履行和解协议时,特别是该履行涉及到国家或国家机构时,有关部门需要有对和解内容予以肯定的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才更便于执行和解协议。因此,按照和解协议内容作成裁决书,由仲裁员在合意裁决书上签字,说明仲裁庭已核准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可符合这种需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