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抗拒的原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6页(469字)
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内依法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无法克服和排除的障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不能抗拒的原因是当事人逾期要求恢复诉讼行为的一种主要的正当理由,如地震或水灾造成交通中断,当事人或其家庭成员发生人身伤亡,因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住进医院,意外事故以及其他足以影响当事人不能按期进行某种诉讼活动的原因。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有不能按期进行某种诉讼活动的正当理由的条件下允许申请恢复诉讼行为,这是实事求是精神和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体现。当事人必须在妨碍他遵守期间的原因消除后5日以内申请恢复诉讼行为。在不能抗拒的原因或其他妨碍当事人遵守期间的情况消失前,申请的正当理由存在;上述特殊情况消失后,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有关的诉讼活动。法律规定5日的期限不得超过,超过法定期限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不予批准恢复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