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2页(230字)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所进行的送达。国外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送达的一项原则,与“职权送达”(见职权送达主义)相对。目前各国一般都以职权送达为原则,当事人送达为例外。例如《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为送达,由法院执达员实施之。”“当事人要让执达员送达法律文书,只需以言词授权书记科委托执达员送达即可。由执达员送达者,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这种送达视为是受当事人委托而实施的。”我国民事诉讼法未规定当事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