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19页(639字)
应用法医学知识及特殊的实验室方法,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活体及有关法医物证的勘察、检验。在刑事诉讼中的立案审查和立案后的侦查阶段,法医勘验必须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法医具体进行,或者经侦查部门聘请的临床专科医师进行检验,并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普通公民到场见证。法医勘验包括:①尸体勘验。勘验的对象是刑事案件中的尸体,不知名尸体,死亡原因和性质不清的尸体,急死而怀疑他杀或自杀的尸体,以及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医疗纠纷或交通事故等需要判明法律责任的尸体。对于各种尸体,除对其进行尸表检验外,为查明死因和死亡性质,侦查机关有权决定尸体解剖检验。②活体勘验。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其身体进行的检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见证人也必须是女性。检查的内容包括:体貌特征,非致命损伤,诈病,匿病,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人体的生理状态,妊娠,分娩,亲子关系及精神是否异常等。③法医物证勘验。指对与事件有关的人体组织、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物证的检验。一般在现场进行。对于发现的各项法医物证要分别提取和包装。尸体勘验、活体勘验和法医物证勘验的情况应用照相、绘图、笔录等方法当场加以记录。笔录还要记明检验的时间、地点、过程及检验对象的数量、大小、形状等,并由检验人、参加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