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52页(1875字)

中国在人民解放军中设立的行使国家赋予的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是属于军队建制并纳入国家统一检察体系的专门人民检察院。我军的军事检察机关,始建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32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之下设立高级军事检察所。抗日战争时期,根据《第八路军军法处工作条例(草案)》,各级军法处编设军事检察员。解放战争时期,未设置军事检察机关,也没有专职检察干部,办案需要时,由有关首长在军法处中临时指定人员代行检察员职责,承办侦查和起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55年9月组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同时陆续在部队中组建了各级军事检察院,逐步形成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各大军区、兵团、军、师级单位检察院的军事检察体系。1957年撤销了步兵师的军事检察院。1961年1月至1962年9月,军队保卫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实行合署办公。1965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1969年12月,军事检察院建制被撤销。1978年12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发出通知,决定重新设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自1979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开始办公,至当年底,各大单位军事检察院相继重建并开始办公。

军事检察院的职权和任务 是依法行使检察权,揭发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和破坏军队建设的犯罪分子,维护国家法制,保护军队的纯洁统一,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保卫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部队的战斗力。同时,通过其自身活动,教育全体军人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军事检察院的机构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军队的有关规定,分三级设置,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各大军区、海军、空军和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检察院,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和陆军军级单位军事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是国家在人民解放军中设立的最高检察机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领导,检察工作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其他各级军事检察院在本级政治机关和上级军事检察院领导下进行工作。各检察院由检察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对重大案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处理决定。

军事检察院的职责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领导全军军事检察工作;按照法定权限,对总政保卫部移送的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开庭审理的一、二审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对保卫部门的侦查活动,军事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看守、劳改、劳教工作实施监督;受理控告、申诉案件;参与部队的法制教育和犯罪预防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管辖:①对保卫部门移送的正师职、技术5级、文职干部正局级以上人员犯罪案件,涉外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②办理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提起抗诉的案件;③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的活动实行临场监督;④审批下级军事检察院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⑤侦查正师职、技术5级、文职干部正局级以上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⑥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等。各军区、海军、空军军事检察院管辖所属副师职、技术6级、文职干部副局级以下人员的犯罪案件,陆军军级单位军事检察院和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军事检察院管辖所属副团职、技术9级、文职干部副处级以下人员的犯罪案件;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检察院管辖驻京各军事单位的战士至副师职和技术6级、文职干部副局级以下人员和在编职工的犯罪案件。

军事检察院的检察人员由现役军官担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副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长审查同意,按军队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其他各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同意后,按军队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军事检察院检察员和工作人员,须经本级检察院检察长同意,按军队干部任免权限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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